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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教育网站和网校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8-03-24 16:15:06 来源:河南省教育厅

各省辖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现将《河南省教育网站和网校许可证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河南省教育网站和网校许可证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教育网站和网校的管理和监督,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河南省教育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我厅科研外事处)联系。

    附件:河南省教育网站和网校许可证管理办法


 二○○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  件

河南省教育网站和网校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教育网站和网校许可证的管理,根据教育部《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教技[2000]5号)和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教育网站和网校管理暂行规定》(教科外[2005]6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河南省境内申请、审批和管理教育网站和网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河南省教育厅是河南省教育网站和网校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日常业务由教育厅科研外事处负责。
    许可证审批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河南省教育网站和网校开办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河南省教育网站和网校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接受河南省教育厅的监督管理。
    河南省教育网站和网校开办者按照河南省教育网站和网校许可证管理办法经营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  许可证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的单位,应当符合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教育网站和网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下列条件:
    (一) 有必备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及必要的设备和场所;
    (二) 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三) 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第六条  申请河南省教育网站和网校许可证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河南省教育网站和网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材料及以下申请材料:
    (一)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同意申办机构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的文件原件一份。
    (二)本办法第五条所述基本条件证明;
    (三)申办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办单位依法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的承诺书。
    第三章  许可证的审批
    第七条  《河南省教育网站和网校许可证》由河南省教育厅负责审批。
    第八条  审批机关每年3月、9月两次受理申办机构的申请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办机构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按照《河南省教育网站和网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完成对材料的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备的,向申办机构颁发许可证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书面通知申请者补齐,逾期不补齐或者所补材料仍不符合要求者,视为放弃申请。
    对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许可证由正文部分和附件部分组成。许可证的正文部分应当载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住所、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许可证编号等内

编辑:赵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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